
岳塘新闻网9月13日讯(通讯员:冯庆 张定强 谢芝兰)近日,湘潭市岳塘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(以下简称岳塘区医调委)成功调解一起患者因“感冒咽痛”在一个体诊所输液治疗后出现四肢抽动、面部抽搐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。
2021年7月28日,湘潭市正处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,岳塘区的贺女士因咳嗽咽痛不适两天,自己认为没有外出,也没有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,且7月20日接种了新冠疫苗第一针,估计是受凉后的感冒症状,便到自家住所附近一诊所就医。诊所查贺女士体温36.9℃,咽喉部明显充血,确诊为上呼吸道感染,给予输液治疗(盐酸左氧氟沙星、头孢哌酮、利巴韦林等药)。次日贺女士诉轻度耳鸣,偶感颜面抽动,数分钟缓解,诊所未予特殊处理,贺女士遵医嘱继续输液治疗。第三日凌晨贺女士出现颜面抽动,四肢抖动,颜面肌肉抽动时感发音有震颤,反复发作,每次数分钟,间隔1-2分钟。随后家人紧急送上级医院救治。经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,贺女士病状消失,痊愈出院。
事后,贺女士拿着相关病历资料找到诊所,指出上级医院在她住院病历中载有“患者颜面部及肢体震颤与当地诊所使用左氧氟沙星相关,头颅MRI排除脑器质性病变,腰穿检查正常除外颅内感染,考虑与左氧氟沙星相关的药物性震颤”。出院诊断载明:药物性震颤。据此,贺女士认为此次面部抽搐等病状系诊所使用左氧氟沙星所致,给她身体及精神造成了伤害,要求诊所承担全部责任,赔偿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等费用数千元。诊所则认为:患者自身患有多种疾病,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不能完全归结于诊所用药,诊所不应承担全部责任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遂共同向岳塘区医调委申请调解。
岳塘区医调委受理纠纷后,人民调解员刘少如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和诉求,为双方宣讲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经分析认为:诊所在为患者用药上存在明显失误,且上级医院诊断贺女士身体抽动系使用左氧氟沙星所致,故诊所应承担赔偿责任;患者贺女士在疫情防控非常期间对自身疾病估计不足,选择诊所看病导致病情加重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听完调解员此番分析,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认可。随后经调解员多轮耐心劝导,双方最终签订协议:诊所承担贺女士此次住院治疗费用,患方放弃其他诉求,双方互不追责。该协议当场履行完毕。
责编:郭璇
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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